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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良惠

王麗芬許瓊櫻王麗英凃室如許文彥蘇子凱張各民陳福吉周暐翔周秉諭王柏諺林雪絨呂青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勤益RICH2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坪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如附表所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項次 上訴聲明內容 上訴利益 1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2 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召開第三屆委員會臨時緊急會議【所有】決議,應予撤銷。 165萬元 3 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召開第三屆委員會臨時緊急會議【所有】決議,應予撤銷。 165萬元 合計 330萬元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