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良惠
王麗芬許瓊櫻王麗英凃室如許文彥蘇子凱張各民陳福吉周暐翔周秉諭王柏諺林雪絨呂青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勤益RICH2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坪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裁定限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165元,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開裁定業於115年3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