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張長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被 告 鄒國彥兼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114年7月3日判決,上訴後兩造於115年1月6日調解成立,有歷審裁判清單在卷可稽,原告亦具狀撤回起訴,是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既已終結確定,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代位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