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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02號原 告 楊勝智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被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被 告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偉康(Choi Wai Hong Clifford)被 告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偉康(Choi Wai Hong Clifford)被 告 馬廷海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郝苡荋即郝旭儀

王健安 住○○市○○區○○路00號0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先位聲明請求:⒈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泰銀行)與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建設)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信託債權行為及於109年8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⒉被告富邦建設、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下稱香港新朗公司)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前揭先位聲明之請求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同在回復被告富邦建設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並排除其上之負擔,而維持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完整狀態,以達原告對被告富邦建設及香港新朗公司請求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債權之受償,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即系爭房地價值定之,依原告提出之成屋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買賣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6,856萬元,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56萬元。

㈡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香港新朗公司、香港商新朗興業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馬廷海、郝苡荋即郝旭儀、王健安應連帶給付原告3,128萬元,及其中2,1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一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計算之利息,其中1,028萬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一個月起至清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28萬元。

㈢茲就前開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比較後,先位聲明之價

額為6,856萬元高於備位聲明之價額3,128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3,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順段 5 4619.68 688/10000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331 臺中市○○區○○段0地號 集合住宅、鋼骨造,25層 25層:240.58 合計:240.58 陽台:34.77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25樓之1 備註 1.含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面積149.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64/10000。 2.含平面停車位地下肆層編號240號,權利範圍:1/100000;平面停車位地下肆層編號241 號,權利範圍:1/100000;平面停車位地下肆層編號242號,權利範圍:1/100000;平面 機車位地下壹層編號97號、編號98號。 2247 臺中市○○區○○段0地號 健身休閒中心(店鋪)、健身休閒中心(游泳池)、健身休閒中心(辦公室)、安全梯(戊梯)、鋼骨造、41層 1層:125.69 2層:561.02 3層:390.05 合計:1076.76 陽台:26.73 1/147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1-3樓 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面積:32,25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6/100000。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