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212號上 訴 人 李俊霖
邱慧瑩被 上訴 人 廖祿川
廖林愛廖哲祥洪玉玲廖柏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之,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