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字第368號原 告 何珮琪被 告 謝帛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32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87,7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7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訴外人蕭竣彥、許育銘、江天助分別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前不詳時間起,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天之驕子」之人所操縱、指揮之詐欺集團,由蕭竣彥取得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交付之被害人帳戶金融卡後,再交付予被告、許育銘、江天助提領帳戶中之存款。被告、蕭竣彥、許育銘、江天助、「天之驕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與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上午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原告,通話中自稱為新北○○○○○○○○○○登記科科長及警察,向原告佯以:其身分證遭冒用申請戶籍謄本,須配合調查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7日16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街000號20樓住處樓下對面公園內,交付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予某不詳身分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成員再持偽造之公文書「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1紙交付予原告收受,表示「臺北地檢署」已取得原告上開帳戶之金融卡,足生損害於原告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於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帳戶金融卡轉交上游集團成員收取後,再由蕭竣彥於112年11月17日17時54分前之不詳時間,將前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交付予許育銘、被告、江天助使用,並由許育銘、被告、江天助依蕭竣彥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冒充為有提領權人而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先後自該臺灣銀行及郵局帳戶中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得手後,再上繳予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前開財產上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4,24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
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所主張之被告上開行為及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
14年度金訴字第362號(下稱本件刑案第一審)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而被告於本件刑案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就其以上開方式與他人共同對原告詐欺取財之事實,亦坦承不諱,有本件刑案第一審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2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刑案第一審卷宗全卷查明無訛;參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上開不法行為造成其受有前揭財產上損害為真實。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之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另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以上開不法行為幫助上開不詳成員對原告詐欺取財,此與原告所受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自須與對原告施行詐術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之損害3,877,000元部分,即屬有據。惟查,原告前揭帳戶金融卡遭本案詐欺集團詐取後僅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總計3,877,000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逾此金額部分,即屬無據。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4年2月11日起(見附民卷第5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並無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3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諭知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慧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下同) 提領人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1 112年11月17日 17時54分至55分 15萬元 許育銘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2 112年11月18日 12時23分至24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潭子潭北郵局 3 112年11月18日 12時44分許 2萬1,000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潭子潭北郵局 4 112年11月19日 13時08分至09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5 112年11月20日 08時49分至50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6 112年11月22日12時43分至45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潭子潭北郵局 7 112年11月22日 12時51分至52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8 112年11月23日 08時45分至47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政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潭子潭北郵局 9 112年11月23日 08時56分至57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10 112年11月24日 09時01分至02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11 112年11月24日 09時06分至08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潭子潭北郵局 12 112年11月25日 08時37分至40分 14萬元 江天助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13 112年11月26日 09時13分至14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14 112年11月26日 09時26分至27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潭子潭北郵局 15 112年11月27日09時15分至17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00號豐原郵局 16 112年11月27日 09時35分至37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17 112年11月28日 08時10分至12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00號豐原郵局 18 112年11月28日 08時54分至56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19 112年11月29日 09時14分至16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戶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00號豐原郵局 20 112年11月29日 09時24分至25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21 112年11月30日 08時33分至35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22 112年11月30日 08時50分至52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00號豐原郵局 23 112年12月01日 09時08分至10分 14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潭子潭北郵局 24 112年12月01日 09時20分至22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25 112年12月02日 11時57分 10萬元 謝帛勳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潭子潭北郵局 26 112年12月02日 12時03分至05分 10萬6,000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27 112年12月06日 20時12分至13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28 112年12月07日 08時08分至09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29 112年12月08日 10時20分至21分 14萬元 謝帛勳 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