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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字第338號原 告 林淑娟被 告 丁元保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佰捌拾萬貳仟玖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間加入由訴外人陳風廷、陳傳志組成之非法吸金公司(即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稱本案集團),擔任業務,負責將陳風廷所設計以古董、超跑為投資標的之各項投資方案(下稱系爭投資方案)推銷招攬投資人,並在「珠寶古董VIP群」之群組傳送各種保本並保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紅利等不實資訊予伊,致伊陷於錯誤,而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起投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嗣本案集團因無力支付龐大利息及屆期本金,而於108年2月公告延後發放利息及本金,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3,802,96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有警詢筆錄、審判筆錄、投資明細表、合作協議書、報價單、匯款紀錄、存摺內頁影本、平台測試案購買名單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13卷第31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55頁至第157頁、第159頁至第233頁,本院刑案卷十三第133頁,卷十六第401頁,卷二十第449頁)。被告亦於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案件(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刑案卷二十第318頁至第392頁)。嗣被告因共同犯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經本件刑事案件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7月,此有本件刑事案件判決可參,並經調取本件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因系爭投資方案受有3,802,960元之損害,已如前述,被告之侵權行為自與原告所受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

肆、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2年6月15日(見本院附民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可採。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陸、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附表原告 投資時間 (民國) 投資方案 投資金額 (新臺幣:元) 林淑娟 107年1月起 古董案 (明代剔紅、鈞窯、小彩寶、于右任字畫、 吳昌碩字畫 、汝窯4件、彩鑽13 顆、彩寶、拍賣彩鑽) 104,600 104,000 310,000 104,000 52,000 206,000 206,000 206,000 260,000 週年慶案 1,018,220 1,000,000 員工案 105,000 300,000 藍寶堅尼-酒案 103,000 藍寶堅尼短期車案 103,000 汽配城案 100,000 平台測試案 10,000 合計 4,291,820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