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字第651號原 告 徐雪芳被 告 潘秀瑜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江呈峻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65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基於處分主義,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於期日到場。被告A02、A03現分別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前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其等均表明無意願由本院派法警提解到庭(見本院卷第75、83頁之意見陳報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被告A02、A03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間、同年8月間某時,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許小姐」(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陳少和加入其等所屬三人以上成員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中,被告A02、A03與「許小姐」、陳少和、「老衲先走了」、「蛋蛋」、Telegram暱稱「杜蕾斯」之未成年人鄭○丞、暱稱「周星馳」之未成年人鄭○暢、暱稱「林凱」之未成年人童○韋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Instagram暱稱「korbenshaw_twshop」及LINE暱稱「陳建明」、「陳江河」對原告佯稱:中獎現金新臺幣(下同)16萬8,888元,但原告帳戶有問題無法匯入,須將帳戶金融卡寄給其等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10月2日晚間6時1分許,以統一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其名下如附表1-1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嘟嘟門市後,再由被告A02依「許小姐」指示,於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17分許至該門市領取裝有該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後,與被告A02、A03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1-2所示方式,對附表1-2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1-2所示時間,匯款附表1-2所示金額至附表1-2所示人頭帳戶即原告上開所交付之部分帳戶內,被告A02、A03即分別依「許小姐」、「老衲先走了」、「蛋蛋」等人指示,於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1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超級巨星KTV豐原向陽店107號、108號包廂與鄭○暢、童○韋等人會合,再由被告A02交付裝有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予鄭○暢、童○韋,復由鄭○暢、童○韋分別於附表1-2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1-2所示金額,回到上開包廂內並將贓款轉交予被告A03,其後被告A03再轉交予鄭○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經原告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A02、A03應給付原告329萬4,99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A02、A03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附表2之證據清單在卷可憑。而被告A02、A03就其等之行為,已於警詢時、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其等涉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4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屬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稱中獎,但其帳戶有問題無法匯入,須交付帳戶金融卡云云,遂陷於錯誤,寄送其名下如附表1-1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嘟嘟門市,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1-2所示方式,對附表1-2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亦陷於錯誤,於附表1-2所示時間,匯款附表1-2所示金額至原告名下帳戶即附表1-2所示帳戶,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1-2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1-2所示金額。
原告固輕信中獎分紅之訊息,未能深思交付帳戶以致帳戶遭他人不法利利用。惟基於原告在本案並無受到金錢上之實際損害,且附表1-1所示金融帳戶資訊洩漏後,目前已恢復能正常使用帳戶,亦經原告陳述明確(同見本院卷第110頁),故其泛言遭受損害,而未證明遭受何種損害、數額分別係多少、與被告A02、A03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附表1-1所示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所受損失329萬4,992元,自難認有理由,不為准許。
四、綜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29萬4,99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肆、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1-1編號 金融帳戶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帳戶 5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1-2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法 匯款時間 匯、存款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陳金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不詳帳號、賣貨便聯繫人、LINE暱稱「宋慧喬」、「小C客服」之帳號,向陳金雲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賣貨便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開通誠信交易功能云云。 ①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41分許 ②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53分許 ③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56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③4萬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1編號2) 童○韋於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55分許至中午12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ATM,接續提領7筆2萬元及1筆1萬元。 2 張婉鈴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黃敏惠」、LINE暱稱「線上專員」之帳號,向張婉鈴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蝦皮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做誠信交易協議云云。 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39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1編號2) 童○韋於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萳陽店之ATM,提領2萬元。 3 宋威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不詳帳號、、LINE暱稱「雅馨」、「客服專員」之帳號,向宋威達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蝦皮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開通簽署金流服務云云。 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54分許 2萬1,03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1編號2) 童○韋於113年10月4日下午1時4分許至下午1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豐陽店之ATM,接續提領2萬元、1,000元。 4 張君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吳鈺梅」、LINE暱稱「羅佩妮」、「賣貨便客服」、「台新客服」之帳號,向張君婷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賣貨便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做誠信交易認證云云。 ①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26分許 ②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34分許 ①9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即附表1-1編號6) 鄭○暢於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33分許至中午12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鑫店之ATM,接續提領5筆2萬元;復於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至中午12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豐原金站店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及1萬元。 ①113年10月4日下午1時37分許 ②113年10月4日下午1時38分許 ①9萬9,985元 ②4萬9,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1編號5) 童○韋於113年10月4日下午1時41分許至下午1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000號統一超商豐鑫店之ATM,接續提領7筆2萬元、1筆9,000元。附表2警詢筆錄 ⑴原告113年10月8日警詢筆錄【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1號卷(下簡稱軍少連偵卷)第483—485頁】 報案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軍少連偵卷第481頁) ⑵Instagram帳戶「korbenshaw_twshop」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軍少連偵卷第489—493頁) ⑶LINE暱稱「陳江河」、「陳建明」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軍少連偵卷第495—499頁、第513—517頁) ⑷陳江河身分證正面照1張(軍少連偵卷第513頁) ⑸原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808-036*-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軍少連偵卷第501、505、509頁) 原告之金融帳戶及寄送金融帳戶之資料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少連偵卷第259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303頁) ⑵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少連偵卷第261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301頁) ⑶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少連偵卷第263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299頁) ⑷113年10月2日晚間6時1分許、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代碼J0000000號》(軍少連偵卷第487頁) ⑸查詢代碼J0000000號貨態查詢系統結果(軍少連偵卷第487頁) ⑹統一超商嘟嘟門市交貨便取件單據(軍少連偵卷第511頁) 軍少連偵卷其他證據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113年11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軍少連偵卷第31頁) ⑵被告A03、另案被告鄭秉丞等人詐欺集團架構圖(軍少連偵卷第33頁) ⑶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超級巨星KTV豐原向陽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軍少連偵卷第223—247頁) ⑷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13分起至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超級巨星KTV豐原向陽店大門前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同被告少年鄭○暢、共同被告少年鄭○暢》(軍少連偵卷第223—225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201—203頁) ⑸113年10月4日上午、超級巨星KTV豐原向陽店櫃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同被告少年鄭○暢、被告A03》(軍少連偵卷第227、241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205、219頁) ⑹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43分許、超級巨星KTV豐原向陽店騎樓機車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A02》(軍少連偵卷第247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195—197、225頁) ⑺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21分起至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超級巨星KTV豐原向陽店108包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同被告少年鄭○暢、共同被告少年童○韋、被告江峻呈、被告A02(中午12時1分、第235頁)》(軍少連偵卷第227—241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197、205—219頁) ⑻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54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49分許、超級巨星KTV豐原向陽店107包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A03、被告A02》(軍少連偵卷第243—245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221—223頁) ⑼被告A02所使用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軍少連偵卷第249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195、227頁) ⑽車手少年童○韋、鄭○暢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軍少連偵卷第620—633頁) ⑾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55分起至同日上午11時5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睿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手少年童○韋》(軍少連偵卷第620—621頁) ⑿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27分起至同日中午12時3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富邦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手少年童○韋》(軍少連偵卷第621—623頁) ⒀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萳陽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手少年童○韋》(軍少連偵卷第624頁) ⒁113年10月4日下午1時4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豐陽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手少年童○韋》(軍少連偵卷第624—625頁) ⒂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33分起至同日中午12時3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鑫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手少年鄭○暢》(軍少連偵卷第625—627頁) ⒃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45分起至同日中午12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站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手少年鄭○暢》(軍少連偵卷第628—629頁) ⒄113年10月4日下午1時41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鑫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手少年童○韋》(軍少連偵卷第629—633頁) ⒅附表1-2所示被害人陳金雲、張婉鈴、宋威達、張君婷遭詐騙匯款流向表(軍少連偵卷第257頁,同第3號軍少連偵卷第297頁)(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