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字第 7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字第744號原 告 林佩蓁被 告 陳冠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8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初某日加入訴外人陳奕均、陳秉儒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成為陳奕均之特助,依陳奕均指示擔任總收水,在比特派錢包APP(Bitpie)創設TKRoXRBRNyZVbJn86GKEZMkp7yDGy2QQT4(下稱QQT4錢包)、TDmTAZ4WvMg4B3Jtt8VPmsnEsKrKVd88y9(下稱88y9錢包)之虛擬貨幣錢包,用以收受、保管系爭詐欺集團以投資詐欺方式所取得之泰達幣(USDT),並依陳奕均指示將泰達幣轉交系爭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而系爭詐欺集團某成員向原告佯稱可投資綠能賣電等語,並提供附表所示之詐欺網址,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轉移時間,自附表所示之轉出錢包地址,轉帳如附表所示總價值新臺幣(下同)180萬4,000元之泰達幣至附表所示之轉入錢包地址後,旋遭系爭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分層轉帳,最終轉入被告掌控之QQT4錢包及88y9錢包,原告因而受有180萬4,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80萬4,000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但陳奕均、陳秉儒及訴外人鍾建眾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僅願賠償36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81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1頁),堪信為真實。而被告加入系爭詐欺集團擔任總收水,負責收受、保管系爭詐欺集團以詐術取得之虛擬貨幣,並轉交予系爭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企圖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系爭詐欺集團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係與系爭詐欺集團彼此分工,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利益,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0萬4,000元,即屬有據。

2.被告雖辯稱陳奕均、陳秉儒及鍾建眾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其僅願賠償36萬元等語。然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彼此分工,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利益,業如前述,被告對原告所受180萬4,000元之損害應與系爭詐欺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縱使陳奕均、陳秉儒及鍾建眾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依第273條第1項規定,仍得對被告請求全部之給付,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惟被告未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6月16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55頁),原告請求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0萬4,000元,及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附表:

詐欺網址 轉移時間 轉出錢包地址 轉入錢包地址 USDT數量 ffn.starpowerjn.com 113年4月29日20時52分 TFsp2iE57zLza8T2Nb3uxme12jsrQPYiw7 TGQgnBEDxSDBAu8M5fP1ogECWFsKPMUcgv 941顆 113年4月30日20時59分 TQvwmtUMaKHnqYUixMo4RmFn9NKRH9rAYm TSZ2UXXQ3TrQ6dYHkPdgMn7YfThehivkS9 13,359顆 113年5月12日1時11分 TGeAouAvDU2YVQ5tdsvKHZfzJ7Zb1FTzH1 TUYGbqKHbSUvuu7WN9awqoTXicjRGhW2Bq 7,682顆 113年4月24日15時51分 TVWi9qVEAy5HmNEjEYfDqo4vxxgngnkSSS TYK3w2CSatyf5RiY9wJpMYWrFEELEe6YrK 29,297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