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718號上 訴 人 劉致廷上列上訴人劉致廷與被上訴人張馨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劉致廷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審係判命上訴人應與原審被告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依半數計算,本件上訴利益應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