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字第733號原 告 吳慧珍被 告 黃志珩
謝其栩(原名謝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謝其栩經合法通知,表明不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見本院卷第169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參與訴外人李杰翔所屬之詐欺集團,由李杰翔擔任車手頭,被告黃志珩擔任總收水,被告陳與翔擔任車手兼收水,被告謝其栩、吳欣怡、許瀚仁、廖怡婷擔任車手;又吳欣怡提供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瀚仁提供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系爭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原告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通訊軟體LINE之投資群組,該成員向原告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即180萬元至第一層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贓款輾轉匯入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即系爭帳戶),最後再由系爭帳戶提供者吳欣怡、許瀚仁提領後,層層轉給李杰翔、陳與翔收取,再交予黃志珩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取得,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原告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原告受有18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18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㈠謝其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陳述略以:我目前
在監,還需三年才離開臺中監獄,無法還錢,出獄後每月分期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黃志珩則以:已提起上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及詐騙APP截圖、借款契約書、許瀚仁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吳欣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許瀚仁112年4月10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吳欣怡112年4月10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可稽(偵49614卷第53至55、79、103、111、145至163、165至173頁;偵39029卷第339至343、403、345至371;偵3413卷第137至139、117至118、118至120頁);黃志珩、陳與翔、吳欣怡、許瀚仁因上開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11月、1年9月、1年9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至6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徒以前詞置辯,核無可取。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參照)。而現今詐騙集團成員分工細膩,包括分配工作者、撥打電話行騙者、領取人頭帳戶之取簿手、提款之車手,均為組成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查被告確有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分擔詐欺實行行為,吳欣怡、許瀚仁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並與謝其栩、廖怡婷共同擔任車手,陳與翔擔任車手兼收水,黃志珩擔任總收水,以達詐騙集團向原告詐取財物之目的,致原告受有18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上開被告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前揭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8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3月30日起(見附民卷第15至2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可採,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0萬元,及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原告請求李杰翔部分,另行審結,附予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
編號 詐欺過程及方式 第一層帳戶/ 匯入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提領人/ 提領時間、金額、地點 1 吳慧珍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通訊軟體Line之投資群組,該成員即向吳慧珍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慧珍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轉入右揭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金水)/ 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35分許匯入18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樂遊悠活樹企業社,負責人:謝其栩)/ 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38分轉入179萬99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欣怡)/ 112年4月10日10時33分轉入28萬8000元 吳欣怡/ 112年4月10日11時59分、28萬5500元、合作金庫中清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欣怡)/ 112年4月10日上午10時33分轉入41萬4000元 吳欣怡/ 112年4月10日11時24分、10萬元、萊爾富超商台中豐衣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吳欣怡/ 112年4月10日11時26分、10萬元、萊爾富超商台中豐衣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吳欣怡/ 112年4月10日11時35分、10萬元、全家超商台中上發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欣怡/ 112年4月10日11時37分、10萬元、全家超商台中上發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欣怡/ 112年4月11日13時44分、2萬元、全家超商台中上發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瀚仁)/ 112年4月10日上午10時33分轉入27萬8000元 許瀚仁/ 112年4月10日11時32分、27萬7000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瀚仁)/ 112年4月10日10時32分轉入42萬5000元 許瀚仁/ 112年4月10日11時51分、10萬、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許瀚仁/ 112年4月10日11時53分、10萬、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許瀚仁/ 112年4月10日11時54分、10萬、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許瀚仁/ 112年4月10日11時55分、10萬、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許瀚仁/ 112年4月10日12時32分、7萬5000元、全家超商台中上發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