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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93號聲 請 人 林詩敏相 對 人 楊白娟(歿)生前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2、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相對人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12月1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