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5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A02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