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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4號聲 請 人 新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送達代收人 施人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而破產宣告聲請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提出破產財團全部財產價值之相關證明,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政鋼附表:

聲請人所提出之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