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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文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且破產宣告聲請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明確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復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債務人之財產如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若聲請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是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於補正前詳加斟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表:

一、請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個人勞保投保資料。

三、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

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提出名下不動產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四、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債權人及各債權之內容,惟應依下列方式,提出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具體答覆說明:聲請人平時自身之必要生活費每月約為多少金額?聲請人有無需負擔其他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如有,金額為何?聲請人每月之固定薪資收入為多少?該薪資收入能否支應上開必要生活費?或者需由聲請人之財產為支應?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