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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文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破產宣告狀之主張及所附財產相關資料,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區○路00號8樓之2)及所坐落同段811-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61),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