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福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1條明文規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件:
一、聲請人應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即: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10萬元者,750元。
㈡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500元。
㈢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3,000元。
㈣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4,500元。
㈤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6,000元。㈥1億元以上者,7,500元。
二、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㈦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