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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欉碧娥代 理 人 何崇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並補正附表二所列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記載及提出之資料,其得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3萬8688元(詳如附表一所示),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如附表二所列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附表一類別 財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存摺 彰化銀行 17元 郵局 1,034元 臺中銀行 6元 第一銀行 91元 兆豐銀行太平分行 1,000元 不動產 房屋-南投縣○里鎮○○里○○○街0號 1,143,200元 土地-南投縣○里鎮○○段○○○段00○0號 3,730,356元 保單 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6年付費-現為第6年) 保單號碼:00000000 546,399元 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10年付費-現為第7年) 保單號碼:00000000 186,326元 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10年付費-現為第7年) 保單號碼:00000000 186,326元 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10年付費-現為第7年) 保單號碼:00000000 186,326元 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10,710元 南山人壽新二十年期增值分紅養老壽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649,425元 南山人壽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197,472元 總計 6,838,688元

附表二編號 應補正事項 一 聲請人有無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請載明任職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得來源證明。 二 除附件1所示之金融機構資料外,是否尚有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 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各該保險契約(如: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 聲請人有無股票或有價證券?若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等)。 五 就不動產部分應併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且就該不動產之抵押權,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 有無需扶養人口?若有,請提出扶養人口之戶籍謄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須受扶養之理由。 七 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及罰款未繳?如有,請陳報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