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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 訴 人 許宬榮(原名:許智信)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上 訴 人 許秀瓏訴訟代理人 李俊儀被 上訴 人 許順德訴訟代理人 洪雅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上訴人許秀瓏具狀提出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對其與訴外人許秀瑛(嗣於112年10月4日死亡,見家補卷第30頁)免除負擔被繼承人徐素梅喪葬費用之錄音光碟暨譯文,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其上開所辯,是否可採,及徐素梅之繼承人除兩造外,是否尚有許秀瑛或其他人,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返還喪葬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