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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蘇茂豐訴訟代理人 郭旻柔被上訴人 賴鶴元訴訟代理人 張佑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20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20,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