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參加訴訟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訴訟代理人 吳倚丞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林秀慧、郭怡珍、郭怡靜與被上訴人蔡敏男、祥正環保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林秀慧、郭怡珍、郭怡靜與被上訴人蔡敏男、祥正環保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