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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397號上 訴 人 林一中被上訴人 逢甲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葳訴訟代理人 洪百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5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伊於民國109年4月1日在無號誌交岔路口遭訴外人王品深追撞,於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783號伊與

王品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送請被上

訴人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下稱被上訴人鑑定中心),被上訴人鑑定中心雖認王品深超速,卻未指出其危險駕駛之事實,王品深是兩次變換車道之後才撞到伊,王品深超速跨越雙黃線的行為,伊根本來不及閃避,伊無法預測,不是伊應注意能注意的範圍,鑑定報告卻認為王品深跨越雙黃線是合理的閃避行為,此完全不合理。鑑定報告認為王品深是在多線道路有優先路權,但這應該是建立在直行且正常駕駛行為之前提下才能成立,是王品深兩次變換車道及超速行為,應該沒有優先路權。被上訴人鑑定中心所為之鑑定無完整事故原因分析,欠缺事故形成過程分析,並有諸多漏未鑑定事項,存在重大瑕疵,影響肇責歸屬之判斷。且車禍事故發生當時,若王品深減速,即具足夠反應時間,可避免追撞伊,被上訴人鑑定中心僅以幹、支道路權作判斷,未考慮反應時間,逕認伊亦有50%肇事責任,被上訴人鑑定中心之鑑定明顯有重大過失。伊因此需對王品深負損害賠償責任,致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2萬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間無任何委託或契約關係。關於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係認上訴人與王品深同為肇事因素,此結果與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下稱臺中市覆議會)並無不同,且被上訴人行車事故鑑定中心與臺中市覆議會的意見結果,均採納王品深之超速情節,然仍不能忽略上訴人作為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之義務。又上訴人鑑定中心僅係依法製作鑑定報告,是否參考或採信鑑定結果,均由承辦法官判斷,被上訴人並無不法或侵害上訴人利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萬元。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

(二)本件被上訴人受法院囑託鑑定系爭事件之肇事責任,無非提出其專業知識供法院參考,故被上訴人鑑定中心所製作系爭鑑定報告結論是否採取,仍端視審理法院之判斷,難謂被上訴人出具系爭鑑定報告與上訴人受損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況上訴人又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鑑定中心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之情事。是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2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相同,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請調查證據(如上訴人上訴理由主張鑑定報告無完整事故原因分析,欠缺事故形成過程分析,並有諸多漏未鑑定事項,存在重大瑕疵等節,及聲請被上訴人補充鑑定如上訴理由狀所述事項,本院認均非本件審理範圍,與本件無關,核無再行調查之必要。),既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