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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08號附帶上訴人 賴明玉訴訟代理人 張楉云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嘉傑、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8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經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4,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潘怡學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