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林慈全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上訴人 林瑞雄訴訟代理人 林慶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圖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