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張柳茜相 對 人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幸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全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關於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第533條定有明文。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經原審准許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已於抗告狀中載明抗告之理由,相對人亦提出民事假處分答辯狀,即已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予伊後,以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與禁止洩密條款(下稱系爭條款),聲請本件假處分。惟相對人先前之客戶樂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樂子公司)係因相對人服務不佳,才於民國114年初與相對人終止承攬契約,再經第三人聯宏公司轉介,而由與伊目前任職之宏遠公司同集團之鴻翔公司服務,伊並未與之接觸。且伊係至114年6月始擔任宏遠公司總經理,樂子公司改由鴻翔公司仲介服務乙事與伊無涉,伊並未違約,況伊係遭相對人逼迫才簽立和解契約,系爭條款對伊並不合理。原審准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自有違誤,爰提起抗告求將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
三、相對人則以:抗告人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5萬元債務,且其名下亦無財產,抗告人若提示兌現系爭支票,將導致伊日後難以追償。伊已提起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倘系爭支票債權經判決存在確定,伊已供擔保可賠償抗告人未能及時兌現之損失等語。
四、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處分之目的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或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之狀態,苟合於前開條件,並經債權人主張及釋明有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或有定暫時狀態之利益,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亦得提供擔保以代此項釋明之不足,聲請准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則非屬保全程序之假處分裁定所能審究(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6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係就原票據權利人遇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票據時,所為之救濟程序,要無排除民事訴訟法第532條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五、經查:㈠關於假處分之請求部分:
相對人主張其於113年12月13日與抗告人協議終止聘僱關係,約定系爭條款並簽發系爭支票予抗告人。惟抗告人離職後仍與禁止接觸客戶名單內之樂子公司接洽,促使樂子公司與其終止契約,進而與抗告人目前擔任總經理之公司簽約,已違反兩造和解契約,其已提起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等情,業經調閱本院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024號卷宗核閱屬實,堪認相對人已就本件假處分之請求為釋明。
㈡關於假處分之原因部分:
相對人主張抗告人過往亦因相似行為,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背信罪起訴在案。而抗告人尚積欠第三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5萬元債務,系爭支票之債權已不存在,系爭支票現仍在抗告人占有中,自應將系爭支票返還相對人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775號起訴書、和解契約、抗告人之名片、LINE對話截圖、終止委任合約書、電子郵件、存證信函、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752號裁定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29頁至第38頁、第47頁至第71頁、第73頁)。衡酌支票作為交易之支付工具,具一經提示即可兌現之性質,而系爭支票之到期日已屆至,倘不即時禁止抗告人提示付款,或轉讓第三人,將致請求標的現狀變更,則相對人請求返還系爭支票之權利,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相對人就此部分非毫無釋明,且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於法即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稱其並未違反系爭條款,且係遭逼迫而簽立和解契約云云,核屬本案訴訟有無理由事項,尚非保全程序所應審認,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法院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黃品瑜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支票號碼 發票人 到期日 (民國) 面額 (新台幣) UI0000000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114年12月20日 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