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葉姫琇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紫縈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依民國114年12月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6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