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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保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保險字第21號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被 告 林琇敏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怡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因被告究竟為提起反訴或抵銷部分尚未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孫愷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