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臺中○○○○○○○○新社辦事處」)於民國100年5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A01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於民國93年4月29日遷入臺中○○○○○○○○新社辦事處,其非榮民,配偶熊千鶴於78年7月9日死亡,其與熊千鶴育有詹悅伶、詹源凱。又經臺中○○○○○○○○新社辦事處電聯月湖里9鄰鄰長表示,A01已搬走很久,最近一次是20、30年前在東勢看到A01;鄰居郭鎮國則表示曾聽過但不認識A01;而詹悅伶表示幾乎20多年沒有聯絡A01,其無願意辦理A01之死亡宣告;詹源凱表示自母親去世後未再聯絡A01,其無暇辦理死亡宣告,惟同意戶政事務所向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A01係00年0月00日生,至93年5月19日止年滿64歲,同日經警受理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東勢分局113年8月14日中市警東分防字第1130024640號函及A01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113年8月15日中市處字第1130008508號函(查無資料)、全民健保資料、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查無資料)、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8月15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07279號函(查無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3年8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30097404號函(查無資料)、臺中○○○○○○○○辦理死亡宣告案件查紀錄表、公務電話訪談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遷徒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件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民參字第48號偵查卷宗),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少年前案紀錄表、勞健保投保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4月18日中市警防字第1140034177號函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失蹤人A01於93年5月19日起失蹤,迄未尋獲,計算至100
年5月19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0年5月19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