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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16號聲 請 人 王進富相 對 人 王文標關 係 人 王湘怡

王俞涵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文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書伃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