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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市○區○○街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