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 蹤 人 李春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春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