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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47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A02相 對 人即失蹤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提高徵收額數後,應徵收費用為1,500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惟未繳納聲請費用即裁判費1,500元,且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