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 蹤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87年8月6日晚上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至80年8月6日止年滿61歲,同日經警受理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前聲請經本院於114年10月23日以114年度亡字第128號裁定准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失蹤人原籍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無配偶、
子女,有日治時期及光復後戶籍手抄資料、戶籍資料(現戶全戶)、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㈡另經臺中○○○○○○○○○戶籍員乙○○於114年7月15日訪查,丙○○為
該址之住戶,表示未見過表姑婆即失蹤人甲○○,有臺中○○○○○○○○○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及照片可參。
㈢再失蹤人未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投保全民健保、無入出境紀
錄、無申請相關社會福利補助紀錄、未使用臺中市殯葬設施,且自108年至113年均無財產所得,亦有臺中○○○○○○○○○114年7月31日中市豐戶字第1140004141號函、身分證請領紀錄、全民健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4年7月18日移署資字第1140102207號函、臺中市豐原區公所114年7月18日中市豐社字第1140020897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4年7月21日中市生崇字第1140006922號函、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按。
㈣而失蹤人係00年00月00日生,於80年8月6日失蹤,失蹤時已
滿61歲,於同日經警受理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之事實,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可佐。
㈤是堪認失蹤人於80年8月6日失蹤,迄未尋獲,因其失蹤時尚未滿80歲,則算至87年8月6日屆滿7年亦明。
四、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4年10月23日以114年度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因相對人(00年00月00日生),於80年8月6日經受理通報列為失蹤人口時已年滿61歲,為未滿80歲之人,應以屆滿失蹤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87年8月6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