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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OO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於民國93年12月6日晚上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A01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服務對象,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與前配偶OOO育有一女OOO,因OOO與OOO再婚,OOO經OOO收養而冠養父姓(OOO),其父O

OO、姐OOOO、胞兄OOO、OOO於日治時期死亡,母OOO、胞姐O

OO、OOO、OOOO、胞兄OOO於光復後死亡等情,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4年8月8日輔服字第1140055129號函、日治時期及光復後戶籍手抄本資料、A01、OOO、OOOO、OOO之戶籍資料、A01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經實地查訪該里里長OOO,表示未曾見過A01,電聯同戶籍之OOO之子OOO表示現仍居住○○○路000號(電信業者後面),從小即未見過叔父A01,家中大人有去報案,同意辦理死亡宣告等情,亦有臺中○○○○○○○○○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1份及照片1張、臺中○○○○○○○○○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參,其無入出境紀錄、申請社會福利紀錄,無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未換發新式身分證,無全民健保紀錄,自108年至113年均無財產所得資料,又A01為00年00月00日生,至86年12月6日止,即年滿62歲,同日經警通報為失蹤人後,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聲請人為檢察機關,前經本院准以114年度亡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已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臺中○○○○○○○○○114年8月13日中市豐戶字第1140004503號函、身分證請領紀錄,內政部移民署114年8月4日函文、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4年8月4日中市生崇字第1140022303號函、全民健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等件可佐。依卷附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記載之發生日期為86年12月6日,自應自是日起算。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A01於86年12月6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93年12月6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93年12月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