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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家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家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90年10月31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家誠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家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號),前於83年10月31日失蹤,迄今已近32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14度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為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任何在監在押紀錄)、E化勞保局WEBIR系統查詢系統(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無健保紀錄)、臺中市○○區○○0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無申請社會福利或救助紀錄)、失蹤人張家誠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無出入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11月15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10344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張家誠於83年10月31日失蹤時已滿1歲,迄未尋獲,

算至90年10月31日屆滿7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張家誠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家誠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90年10月31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