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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抗 告 人 尊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觀相 對 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4日始提起抗告,有該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