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尊義營造有限公司、謝勝閎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1,397元(即本金60萬元加計民國113年11月29日算至聲請前一日114年12月15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3萬1,397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