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監宣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二、本件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林○○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係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註:若僅辦理繼承登記毋庸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若本件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係為辦理被繼承人林○○之遺產分割事宜,聲請狀聲請事項應表明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係為處理何事宜。
四、陳明林○○與受監護宣告人林詹○○之親戚關係為何,並提出戶籍資料釋明之。
五、聲請狀應將受監護宣告人林詹○○列為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