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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監宣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監宣字第289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甲○○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聲請事項應表明選任本件特別代理人欲處理何事項。

三、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價值分算表應另列明各繼承人依據遺產分割協議實際分得之遺產價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