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監宣字第365號聲 請 人 馮偉豐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債權及消極財產部分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
二、補正陳報狀之相對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