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監宣字第333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昭儒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乙○○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丙○○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事項應表明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乙○○處理何事項。
四、特別代理人鄭仲昕律師同意書。
五、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含正本1份、影本3份),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請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