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588號聲 請 人 林東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雅惠、游「翰」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費為1,500元)。㈡確認相對人游「翰」昕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併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