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595號聲 請 人 梁耕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漢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附表7張本票到期日記載為「114年10月8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