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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03號聲 請 人 周曼霖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明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95859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