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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代 理 人 朱鏡儒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四川實業有限公司、李錙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已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75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