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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聲 請 人 江冠南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秀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委任狀正本。

二、本件票號WG0000000號本票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其發票地在屏東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是否聲請撤回抑或由本院依職權移送?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