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38號聲 請 人 A01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03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4紙本票背面影本及背書連續。㈡本件聲請人A01為未成年人,應補正聲請人A01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