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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3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柏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沅精密有限公司、蔡語俙、李淑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興沅精密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列「蔡語俙」為本件相對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正確姓名及年籍資料。

㈢承上,如確認其為本件相對人,請具狀更正身分證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