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44號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㈡確認聲請事項關於「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已計算之利息(新臺幣4,503,697元)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期間似有重複之虞,且欲請求利息只需陳明「自何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無需計算出詳細數字,無法覆核數字是否正確)。
㈢提出相對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
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確認附表項次1、2票據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