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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聲 請 人 第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雪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巫浚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㈡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115年3月2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1151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請陳報本票三件之現實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5